工程案例
業務范圍
橋梁維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4-08-05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橋梁維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杜絕橋梁跨塌、墜車傷人事件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部頒規范、技術標準及省交通廳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橋梁維修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受省交通廳的委托,省公路局負責所管養公路橋梁維修加固改造工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橋梁維修加固改造工程的具體管理工作,根據目前各級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責分工,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局、縣鄉公路管理站(處)負責。
第三條 橋梁加固改造工作基本方針:防治結合,預防養護為主,深入持久地把橋梁加固改造工作抓好,盡可能消除橋梁結構上的一切安全隱患,堅決杜絕因橋梁技術狀況原因引起的橋梁垮塌安全事故。
第四條 橋梁加固改造工作規劃:2005年前消滅國省干線上四類橋;2008年前消滅省養支線四類橋,同時消滅國省道上中、小橋梁中的窄橋和險橋(做到橋與路基等寬,橋頭視距良好,線型順適);2010年消滅縣鄉公路的四類橋;以后在此基礎上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處治。
第五條 根據《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等級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各類技術狀況橋梁應及時做到:一類橋梁進行正常保養;二類橋梁進行小修;三類橋梁進行中修;四類橋梁進行大修或改造。
第六條 橋梁維修加固工程資金主要來源于公路養護資金、車輛通行費。具體方案:省養干支線特大橋、大橋及中橋維修加固資金由省交通廳補助工程總預算的50%(湘西補助70%,懷化張家界補助60%),其余部分由市州工程切塊經費列支;如橋梁所處路段設有通行費收費站,則全額工程經費由通行費支出。省養干支線小橋維修加固資金全部由市州切塊經費支出。縣鄉公路特大、大橋維修加固資金由省交通廳補助50%,剩余部分由市州縣鄉公路管理機構籌措;縣鄉公路中、小橋維修加固資金全額由市州縣鄉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籌措。
第七條 橋梁維修加固工程省補資金,必須專項用于橋梁的維修、加固和改造。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擠占。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養干支線和縣鄉公路。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必須加強現有橋梁的檢查、保養、維護和加固工作,認真落實省局“三個一”的要求(管養橋梁在縣級公路機構中要明確三個責任人:一名主要領導,一名工程技術人員和一名養路工人),使其經常處于完好的技術狀態,延長其使用壽命。
第十條 各市州和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均應設置專職橋梁養護工程師。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的專職橋梁養護工程師負責主持轄區內橋梁的經常檢查和小修保養工作;市州公路管理機構的專職橋梁養護工程師負責制定轄區內橋梁定期檢查計劃,組織實施橋梁定期檢查和應急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橋梁加固改造工程年度計劃由市州公路管理機構編制,經省公路局綜合匯總報省交通廳批準后執行。對由于突發事件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風、雨、洪水、地震等)產生的橋梁梁,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積極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處治,省補資金將由省局向省廳申請在本年末調整計劃或來年年初計劃中列支。
第十二條 橋梁加固改造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質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嚴格檢查驗收制度,提高投資效益。
第十三條 對于橋梁維修、加固工程,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引入競爭機制,并逐步推行招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對于橋梁改造工程,應當實行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橋梁維修加固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在橋梁兩端設置安全警告標志,必要時還應安排專人維護交通,確保行車安全。如橋梁維修加固期間禁止車輛通行,應擬定適當的繞行路線,在繞行路口設立明顯的指路標志,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章 橋梁檢查
第十五條 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對所管養的橋梁每三年應組織一次檢查,檢查工作按《公路養護技術規范》(JTJ073-96)中定期檢查的程序和要求執行。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對所管養的橋梁每季度應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工作按《公路養護技術規范》(JTJ073-96)經常檢查的程序和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各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對所管養的橋梁要做好專人觀測、記錄、建檔等工作。技術狀況為三類(病橋)的橋梁每月觀測一次,技術狀況為四類的橋梁(危橋)每7天觀測一次,交通流量特別大(每晝夜1萬輛以上)、超載車輛多的線路上的四類橋,每三天觀測一次,三、四類橋梁遇大、暴雨天氣每天觀測一次。
第十七條 要求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將所管養橋梁技術狀況每季度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市(州)公路管理機構報告一次,四類橋每月報告一次。市(州)公路管理機構將所管養橋梁技術狀況每年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省局報告一次,四類橋(危橋)每季度報告一次。緊急情況要隨時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詳細觀測資料(含文字說明、照片、示意圖)、病害原因分析、建議處治措施等,報告要有橋梁相關責任人簽字。
第十八條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發現新的病、危橋梁要及時設置限載、限速、禁止通行等安全警告標志,必要時應組織人員對車輛進行分流或封閉交通,并向上級公路管理機構和當地政府報告,共同協調好各種關系。
第十九條 橋梁遭受洪水、流冰、漂流物、船舶撞擊、滑坡、地震、風災和超重車輛自行通過之后,應由市州公路管理機構的專職橋梁養護工程師主持實施應急檢查。
第二十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路特大橋、大橋,由省公路局組織進行專門檢查。
(一)定期檢查中難以判明損壞原因及程度。
(二)要求提高承載等級(在決定加固改善方案之前)。
(三)橋梁技術狀況為四類。
第二十一條 專門檢查的項目應包括:
(一)全橋外觀質量缺陷檢測(上部結構、下部結構、基礎沖涮)。
(二)結構材料缺損狀況診斷,包括材料損壞程度檢測,材料物理、化學性能測試及缺損原因的分析判斷。
(三)結構整體性能、功能狀況鑒定,包括結構承載能力(強度、剛度和穩定性)鑒定,橋梁抗洪能力的鑒定。
第四章 加固改造
第二十二條 市州公路管理機構對納入省廳橋梁處治年度計劃的特大橋和大橋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依據檢測結果進行施工圖設計。經省公路局組織專家對施工圖設計評審并批復后由各市州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市州公路局對納入省廳橋梁處治年度計劃的中橋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并將設計報省局批復后組織實施。省養干支線小橋和縣鄉道中小橋加固改造由市州公路管理機構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并對項目進行具體管理。
第二十四條 當特大橋、大橋維修加固資金達到或超出新建一座類似規模橋梁經費的40%,中、小橋梁維修加固資金達到或超出新建一座類似規模橋梁經費的50%時,設計單位應將維修加固方案與拆除重建方案進行論證比較,擇優選用。
第二十五條 橋梁加固改造工程的質量管理應按照《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經省局批復的橋梁加固改建工程,其建設規模、技術標準、設計預算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須由省局批準。
第二十七條 橋梁加固改造工程完工后,市州公路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初驗,并將驗收資料報省公路局備案。省局將組織有關人員對特大橋、大橋進行竣工驗收,中小橋由市州公路管理機構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要追究縣級公路管理機構行政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日常養護不及時,造成橋梁出現病害或缺損。
(二)不履行經常檢查職責,觀測不到位,出現問題未及時報告。
(三)發現問題,應急措施不力且造成嚴重后果。
第二十九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要追究市州級公路管理機構行政一把手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因配套資金不落實而延誤病害處治,造成嚴重后果。
(二)不按要求對橋梁進行定期檢查,出現問題未及時報告而造成惡劣影響。
(三)對橋梁加固改造工程監管不力,導致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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