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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發布時間:2014-08-09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一、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在地下防水工程中,凡需交叉進行其它工程施工時,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對本規范為作規定的事項,尚應按現行的其它有關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執行。


2、地下防水工程的構造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3、各種原材料,制品和配件應符合設計要求,并須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規定.使用前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應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檢驗,作好記錄。 各種拌和物的配合成分和調制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并參照本規范附錄和有關技術標準通過試驗確定。
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必須符合國務院頒布的《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勞動部頒發的《關于防止瀝青中毒的辦法》以及其它有關安全防火的專門規定。
第二章 地下防水工程
一、一般規定
1、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混凝土結構、各種防水層及滲排水和盲溝排水均應在地基或結構驗收合格后施工。
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間,應繼續做好排水工作,并符合下列規定:
(1)防水工程施工期間,地下水位應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底標高以下,不小于300毫米,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為止;
(2)基坑周圍的地面水必須排除或控制,不得流入基坑;
(3)基坑中不應積水,如有積水,應予排除,嚴禁帶水或帶泥漿進行防水工程施工;
二、排水時應避免基土流失。
1、采用水泵從基坑內排水降低地下水位時,集水井宜設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邊線以外,并根據土質量情況選擇適當距離,并不得破壞基坑及基坑附近的土層結構。
    如防水工程的底面面積較大,為了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必須將集水井設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以內時,應采用可與防水層緊密連接的集水井筒,并在排水工作結束時,用混凝土將井筒填實,再用螺栓或焊接等方法將井口封嚴。
2、地下防水層需有管道、設備或預埋件穿過時,應在穿過處做好防水處理.地下防水層施工完成后,應避免再在其上鑿眼打洞。
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過程中,應根據工程進度進行分項工程檢查,并做好記錄.隱蔽工程應經驗收后,方可繼續施工。
當下一個工序或相臨工程施工時,應對地下防水工程已完成的部分妥善保護,防止損壞。
第二節 防水混凝土結構
1、防水混凝土結構是指本身具有一定防水能力的整體式或鋼筋混凝土承重結構,適用于地下室、水池、地下水泵房、設備基礎等防水建筑。
2、防水混凝土結構應采用普通防水混凝土或摻外加劑的混凝土。
防水混凝土在侵蝕性介質中使用時,其耐蝕系數不應小于0.8。
注:混凝土的耐蝕系數是混凝土試塊分別在請蝕性介質中與在飲用水中養護六個月的抗折強度之比。
3、防水混凝土所用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泥:標號不宜低于425號。
在不受侵蝕性介質和凍融作用時,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如摻用外加劑,亦可采用礦渣硅酸鹽水泥。如受侵蝕性介質作用時,應按設計要求選用水泥。
在受凍融作用時,應優先選用普通硅酸鹽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和粉煤灰硅酸鹽水泥。
(2)砂、石:混凝土所用的砂、石技術指標除應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2-79)和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3-79)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石子最大顆粒徑不宜大于40毫米,所含泥土不得呈塊狀或包裹石子表面,吸水率不大于1.5。
(3)水:不含有害物質的潔凈水。
(4)外加劑:應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減水劑、加氣悸、防水劑及膨脹劑等。
4、 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應通過試驗選定.選定配合比時,應按設計要求的抗滲標號提高2千克力/平方厘米,其它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平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包括粉細料在內)不小于320kg;
(2)含砂率以35%~40%為宜,灰砂比應為1:2~1:2.5;
(3)水灰比不大于0.6;
(4)坍落度不大于5厘米,如摻入外加劑或采用泵送混凝土時,不受此限;
(5)摻用引氣型外加劑的防水混凝土,其含氣量應控制在3%~5%。
5、防水混凝土結構施工時,固定摸板用的鐵絲和螺栓不宜穿過防水混凝土結構。結構內部的各種鋼筋以及綁扎鐵絲,均不得接觸摸板。
如固定摸板用的螺栓必須穿過防水混凝土結構時,應采取止水措施,一般采用下列方法:
(1)在螺栓或套管上加焊止水環。止水環必須滿焊,環數應符合設計要求:
(2)螺栓加堵頭。
6、防水混凝土應用機械攪拌,攪拌時間不應小于2分鐘。摻外加劑的防水混凝土應根據外加劑的技術要求選用攪拌時間。
防水混凝土應用機械振搗密實。
7、底板混凝土應連續澆筑,不得留施工縫。
墻體一般只允許留設水平施工縫,其位置不應留在剪刀與彎矩最大處或底板與側壁交接處,一般宜留在高出底板上表面不小于200毫米的墻身上。墻體設有孔洞時,施工縫矩孔洞邊緣不宜小于300毫米。
如必須留設垂直施工縫時,應留在結構的變形縫處。
在施工縫上繼續澆筑混凝土前,應將施工縫處的混凝土表面鑿毛,清除浮粒和雜物,用水沖洗干凈,保持濕潤,再鋪上一層20~25毫米厚的水泥沙漿,水泥沙漿所用的材料和灰砂比應與混凝土的材料和灰砂比相同。
8、在防水混凝土結構中有密集管群穿過處、預埋件或鋼筋稠密處、澆筑混凝土有困難時,應采用相同抗滲標號的細石混凝土澆筑;預埋大管徑的套管或面積較大的金屬板時,應在其底部開設澆筑振搗孔,以利排氣、澆筑和振搗。


9、固定設備用的錨栓等預埋件,應在澆筑混凝土前埋入。如必須在混凝土中預留孔底部須保留至少150毫米厚的混凝土。
當預留孔底部的厚度小于150毫米時,應采取局部加厚措施。
10、防水混凝土凝結后,應立即進行養護,并充分保持濕潤。養護時間不得少于14晝夜。
拆模時,防水混凝土結構表面的溫度與周圍氣溫的溫差不得超過15°C。
(1)防水混凝土結構的抗滲性能,應以標準條件下養護的防水混凝土抗滲試塊的試驗結果評定。抗滲試塊的留置組數可視結構的規模和要求而定,但每單位工程不得少于兩組。試塊應在澆筑地點制作,其中至少一組應在標準條件下養護,其余試塊應與構件相同條件下養護。試塊養護期不少于28天,不超過90天。如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變化時,均應另行留制試塊。
強度試塊必須按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4-83)第四章的規定留制。
(2)防水混凝土冬期施工,宜采用暖棚法,并應符合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4-83)第七章冬期施工的有關規定。
防水混凝土不宜采用電熱法養護。
采用蒸汽養護時,不宜直接向混凝土噴射蒸汽,但應保持混凝土結構有一定的濕度,防止混凝土早期脫水,并應采取措施排除冷凝水和防止結冰。蒸汽養護應按下列規定控制升溫和降溫速度:
升溫速度: 對表面系數小于6的結構,不宜超過6°C/小時;對表面系數為6和大于6的結構,不宜超過8°C/小時;恒溫溫度不得高于50°C;
降溫速度:不宜超過5°C/小時。
第三節 水泥砂漿防水層
1、水泥砂漿防水層分為摻外加劑的水泥砂漿防水層、剛性多層作法防水層兩種,適用于地下磚石結構的防水層及防水混凝土結構的加強層。
2、水泥砂漿防水層所用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泥:宜采用標號不低于325號的普通硅酸鹽水泥或膨脹水泥,亦可采用礦渣硅酸鹽水泥。在受侵蝕性介質作用時,水泥砂漿防水層所用的水泥應按設計要求選用;
(2)外加劑:宜采用氯化物金屬鹽類防水劑膨脹劑或減水劑;
(3)砂:應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2-79)的規定;
(4)水:不含有害物質的潔凈水。
3、水泥砂漿和水泥漿的配合比應根據防水要求、原材料性能和施工方法確定,施工時必須嚴格掌握,可按表2.3.3選用。
摻外加劑或使用膨脹水泥的水泥砂漿,其配合比應按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4、鋪抹水泥砂漿防水層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層表面應平整、堅實、粗糙、清潔并充分濕潤,但不得有積水;
(2)摻外加劑的水泥砂漿防水層不論迎水面或背水面均須分兩層鋪抹,表面應壓光,總厚度不應小于20毫米;
(3)剛性多層作防水層,在迎水面宜用五層交叉抹面做法,在背水面宜用四層交叉抹面做法;
(4)水泥砂漿的稠度宜控制在7~8厘米。
(5)水泥砂漿應隨拌隨用。
6、各種水泥砂漿防水層的陰陽角均應做成圓弧形或鈍角。圓弧半徑一般為:陽角10毫米,陰角50毫米。
7、 剛性多層作法防水層每層宜連續施工,各層緊密貼和不留施工縫。如必須留施工縫時,則應留成階梯坡形槎,接槎要依照層次順序操作,層層搭接緊密。接槎位置一般宜在地面上,宜可留在墻面上,但均需離開陰陽角處200毫米。
8、水泥砂漿防水層無論迎水面或背水面,其高度均應超出室外地坪不小于150毫米。
9、水泥砂漿防水層施工時,氣溫不應低于5°C,且基層表面應保持正溫度。如在低于此溫度時施工,則應采取防凍措施。
摻用氯化物金屬鹽類防水劑及膨脹劑的防水砂漿,不應在35°C以上或烈日照射下施工。
10、手工鋪抹或機械噴涂施工的水泥砂漿防水層在凝結后應立即進行養護。養護時的環境溫度不宜低于5°C,并應保持防水層濕潤。使用普通硅酸鹽水泥時,養護時間不應少于7晝夜;使用礦渣硅酸鹽水泥時,養護時間不應少于14晝夜,在此期間不得受靜水壓作用。
使用其它品種的水泥,應按專門技術規定養護。
第四節 卷材防水
1、 卷材防水層應鋪貼在下列基層上:
(1)整體的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結構;
(2)整體的水泥砂漿找平層;
(3)整體的瀝青砂漿或瀝青混凝土找平層。
2、鋪貼卷材的基層表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層必須牢固,無松動現象;
(2)基層表面應平整,其平整度為:用2米長直尺檢查,基層與直尺間的最大空隙不應超過5毫米,且每米長度內不得多于一處,空隙僅允許平緩變化;
(3)基層表面應清潔干凈;
(4)基層表面的陰陽角處,均應做成圓弧形或鈍角;
(5)基層尚應符合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7-83)第二章第二節表的規定。 
3、鋪貼卷材前,宜使基層表面干燥。
平面鋪貼卷材,基層表面干燥有困難時,第一層卷材可用瀝青膠結材料鋪貼在潮濕的基層上,但應使卷材與基層貼緊。必要使卷材層數應比設計增加一層。
立面鋪貼卷材,基層表面應滿涂冷底子油,待冷底子油干燥后,即可鋪貼。
4、瀝青膠結材料的配合比、調制方法、試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7-83)附錄一的有關規定。
鋪貼石油瀝青卷材必須用石油瀝青膠結材料,鋪貼焦油瀝青卷材必須用焦油瀝青膠結材料。
防水層所用的瀝青,其軟化點應較基層及防水層周圍介質可能達到的最高溫度高出20~25°C,且不低于40°C。
瀝青膠結材料的加熱溫度及使用溫度應符合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7-83)第2.2.11條的有關規定。
5、地下卷材防水層宜采用耐腐蝕的卷材和瑪蹄脂。
耐酸瑪蹄脂應采用角閃石棉、灰綠巖粉、石英粉或其它耐酸的礦物粉為填充料;耐堿瑪蹄脂應采用滑石粉、溫石棉、石灰石粉、白云石粉或其它耐堿的礦物粉為填充料。
卷材鋪貼前應保持干燥,清除表面撒布物,避免損傷卷材。
6、鋪貼卷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粘貼卷材的瀝青膠結材料的厚度一般為1.5~2.5毫米;
(2)卷材的搭接長度:長邊不應小于100毫米,短邊不應小于150毫米。上下兩層和相鄰兩幅卷材的接縫應錯開,上下層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鋪貼;
(3)立面與平面的轉角處,卷材不的接縫應留在平面上距立面不小于600毫米處。
(4)在所有轉角處均應鋪貼附加層。附加層可用兩層同樣的卷材或一層抗拉強度較高的卷材。附加層應按加固處的形狀仔細粘貼緊密;
(5)粘貼卷材時應展平壓實。卷材與基層和各層卷材間必須粘結緊密,多余的瀝青膠結材料應擠出,搭接縫必須用瀝青膠結材料仔細封嚴。最后一層卷材貼好后,應在其表面上均勻地涂刷一層厚為1~1.5毫米的熱瀝青膠結材料。
7、立面卷材防水層鋪貼在需防水結構外表面時(即外防外貼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鋪貼卷材時應先鋪貼平面,后鋪貼立面,平、立面交接處應交叉搭接;
(2)臨時性保護墻宜用石灰砂漿砌筑,以便拆除,內表面應用石灰砂漿做找平層,并刷石灰漿。如用摸板代替臨時性保護墻時,應在其上涂刷隔離劑。各層卷材鋪好后,其頂端應予以臨時固定,表面上應按規定第2.8.1條的規定做好保護層,然后方可進行需防水結構的施工;
(3)自平面折向立面的卷材與永久性保護墻接觸的部位,應用瀝青膠結材料緊密貼嚴; 與臨時性保護墻或需防水結構的模板接觸的部位,應臨時貼附在該墻上或模板上;
需防水結構完成后,鋪貼立面卷材之前,應先將接槎部位的各層卷材揭開,并將其表面清理干凈。如卷材有局部損傷,應進行修補后方可繼續施工。此處卷材應用錯槎接縫,上層卷材蓋過下層卷材不應小于150毫米。
(4)卷材防水層完成經檢查合格后,應按本規范第2.8.1條和第2.8.2條的規定做好保護層。
8、當施工條件受到限制時,卷材方可鋪貼在永久性保護墻的內表面上(即外防內貼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需防水結構施工前,應將永久性保護墻砌筑在與需防水結構同一的墊層上。保護墻內表面應抹1:3水泥砂漿找平層;待其基本干燥并滿涂冷底子油后,再將全部立面卷材防水層粘貼在該墻上。永久性保護墻可代替模板,但應采取加固措施;
(2)卷材宜先鋪貼立面,后鋪貼平面.鋪貼立面時,應先鋪轉角,后鋪大面;
(3)卷材防水層鋪貼完成后,應按本規范第2.8.1條的規定做好保護層,然后方可進行需防水結構施工。
9、卷材防水層應在氣溫不低于5°C時施工,如必須在低于此氣溫時施工,則應采取措施使瀝青膠結材料的鋪設厚度盡量控制在2.5毫米以內,鋪好的防水層不得有裂縫和粘結不良現象,否則應在暖棚中進行施工。
第五節 瀝青膠結材料防水層
1、瀝青膠結材料防水層主要用于防水混凝土結構或水泥砂漿防水層上,作為附加防水層
2、在侵蝕性介質中,如使用瀝青瑪蹄脂作防水層時,應采用相應的耐腐蝕填充料,其具體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2.4.5條的有關規定。
3、瀝青膠結材料防水層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層表面應平整、密實、潔凈;
(2)基層表面應滿涂冷底子油,并宜使其干燥;
(3)瀝青膠結材料防水層一般涂2層,每層厚度為1.5~2毫米;
(4)、瀝青膠結材料所用的瀝青,其軟化點應符合本規范第2.4.4條的有關規定。
瀝青膠結材料的加熱溫度和使用溫度應符合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7-83)第2.2.1條的有關規定。
4、瀝青膠結材料防水層可在氣溫不低于-20°C施工,如溫度過低,必須采取保溫措施。
在炎熱季節施工時,為避免烈日暴曬引起瀝青流淌,應采取遮陽措施。
第六節 金屬防水層
1、金屬防水層所用的金屬板和焊條的規格及材性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金屬板的拼接或金屬板與需防水結構金屬連接件的連接,均應采用焊接。
防水層采用4毫米以上的鋼板時,其焊接質量及技術要求應按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5-83)的有關規定執行。
防水層采用4毫米及其以下的鋼板時,其焊接質量及技術要求應按有關的專門規定執行。
豎向金屬板的垂直接縫應相互錯開。
2、金屬防水層一般鋪設在防水建筑的內部。
澆筑防水建筑的混凝土前鋪設金屬防水層時,拼接好的金屬應與防水建筑的鋼筋焊牢,或在金屬防水層上焊以一定數量的錨件,以便與混凝土或砌體連結牢固。金屬防水層可作模板使用,但應用臨時支撐加固。
如金屬防水層先焊成箱體,再整體吊裝就位時,應在其內部加設臨時支撐,防止箱體變形。
3、金屬板的拼縫焊好后,應用探傷儀、氣泡法、真空法、煤油滲透法等檢查焊縫的嚴密性,如發現焊縫不合格或有滲漏現象,應予修整或補焊,直至合格為止。
4、金屬防水層應與防水建筑緊密貼和。如先施工防水建筑,后鋪設金屬防水層時,其焊縫經檢查合格后,應將金屬防水層防水層與防水建筑間的空隙用水砂漿灌嚴。
5、金屬防水層應加保護,所用保護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
6、金屬防水層卷材防水層相連時,應將卷材防水層夾緊在金屬防水層與夾板中間,夾板寬度不應小于100毫米,夾板下涂瀝青膠結材料,并用瀝青玻璃布油氈、再生膠油氈或軟金屬片等襯墊,然后用螺栓緊固.螺栓應焊在金屬防水層上或預埋在混凝土中。
第七節 細部結構
1、地下防水工程墻體和底板上所有的預埋管道及預埋件。必須在澆筑混凝土前按設計要求予以固定,并經檢查合格后,澆筑于混凝土內。
穿墻管道預埋套管應設置止水環,環數應符合設計要求。止水環必須滿焊嚴密。


2、卷材防水層與穿過防水層的管道的連接處,如預埋套管帶有法蘭時,應將卷材粘貼在法蘭上,粘貼寬度至少為100毫米,并用夾板將卷材壓緊.粘貼前應將金屬石棉紙板、再生膠油氈或瀝青玻璃布油氈襯墊。
卷材防水層與穿過防水層的管道或設備的連接處,如預埋套管無法蘭時,應逐層增設卷材附加層。在鋪貼卷材前必須將預埋套管上的鐵銹、雜物清理干凈。在第一層卷材鋪貼后,隨即鋪貼一層圓環形及長條形卷材附加層,并用瀝青麻絲纏牢,照此鋪貼第二層及以后各層卷材和卷材附加層。最后一層卷材和卷材附加層做完后,應纏上瀝青麻絲,并涂上一層熱瀝青。穿墻管與套管之間封口可用鉛捻口或石棉水泥打口。
3、變形縫(沉降縫、伸縮縫、抗振縫等)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不受水壓的地下防水工程中,結構的變形縫應用加防腐摻和料的瀝青浸過的毛氈、麻絲或纖維板填塞嚴密,并用有纖維摻和料的瀝青的材料封縫。在重要的結構的結構中,墻的變形縫應做處溝槽,并填嵌嚴密。
墻的變形縫的填縫應根據墻的施工進度逐段進行,每300~500毫米高應填縫一次,縫寬不宜小于30毫米。
不受水壓的卷材防水層,在變形縫處,處原有的卷材防水層外,應加鋪兩層抗拉強度較高的卷材,如玻璃布油氈或再生膠油氈等。
(2)在受水壓的地下防水工程中,當溫度經常處于50°C以下并不受強氧化作用時,結構的變形縫宜采用橡膠或朔料止水帶;當有油類侵蝕時,應選用相應的耐油橡膠或朔料止水帶。其接縫應焊接或膠結(注:橡膠止水帶技術性能的參考指標,是在抗拉延伸率達到150%時,用肉眼觀察沒有裂縫、孔洞和分層等破壞現象.);
(3)在受高溫和水壓的防水工程中,結構變形縫宜采用1~2毫米厚的紫銅板或不銹鋼板制成的金屬止水帶、金屬止水帶應是整條的,如需接長時,接縫應用焊接,焊縫應嚴密平整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安裝;
(4)采用埋入式橡膠或朔料止水帶的變形縫施工時,止水帶的位置應準確,圓環中心應在變形縫的中心線上。止水帶應固定,澆筑混凝土前必須清洗干凈,不得留有泥土雜物,以免影響與混凝土的粘結;
(5)采用夾板安裝在預埋螺栓上的可卸式止水帶與夾板之間以及與預埋件之間均應用石棉紙板或軟金屬片襯墊嚴密。
采用埋入式金屬止水帶時,其兩側邊緣應有可靠的錨固措施;
(6)止水帶的接頭應盡可能設置在變形縫的水平部位,不得設置在變形縫的轉角處。轉角處的金屬止水帶應做成圓弧形。
4、后澆縫是一種剛性接縫,適用于不允許留柔性變形縫的工程.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后澆縫留設的位置及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后澆縫可留成企口縫、階梯縫或平直縫;
(3)后澆縫混凝土應在其兩側混凝土澆筑完畢,并間隔六個星期后再澆筑,在此間隔期間,應保持該部位清潔。后澆縫混凝土澆筑后,其養護時間不應少于四個星期;
(4)澆縫應優先選用補償收縮混凝土澆筑,其標號應與兩側混凝土相同。施工溫度應低于兩側混凝土施工時的溫度,且宜選擇氣溫較低的季節施工。澆筑前應將接縫處的混凝土表面鑿毛、清洗干凈,并保持濕潤。
5、水泥砂漿防水層細部處理:
(1)露出基層的埋設件和管道等周圍應剔處深30毫米、寬20毫米的環形凹槽(可根據埋設件或管經大小適當調整寬深尺寸),在水泥砂漿防水層施工前,先用水泥漿及水泥砂漿將其填實,然后再做防水層
(2)地下防水工程的樓梯或門口均須做防水處理,樓梯間的裝飾及踏步的防滑條等應在防水層抹完后再行施工。木制門應采用后塞口的作法,即在其他部位的防不層施工完畢后,再安裝門框。
第八節 防水層的保護層
1、卷材防水層或瀝青涂料防水層上的水泥砂漿或混凝土保護層,在立面上,應在涂刷防水層最后一層瀝青膠結材料時,趁熱粘上干凈的熱砂或散麻絲,待冷卻后,隨即鋪抹一層10~20毫米厚的1:3水泥砂漿保護層;在平面上可鋪設一層30~50毫米厚的1:3水泥砂漿或細石混凝土保護層。
2、為壓緊和保護外部防水層在建筑物使用過程中不受損傷,應在防水層上先鋪抹水泥砂漿,再用磚或混凝土板塊修筑保護墻,防水層與保護墻間的空隙應隨時用砌筑砂漿填實。
防水層保護墻應在轉角處和每隔5~6米的地方斷開,并在斷開的縫中用卷材條或瀝青麻絲填塞。
內部防水層一般采用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襯層壓緊保護。
頂板上外部的防水層可用整體澆筑的低標號混凝土或用砂漿砌筑磚石、混凝土板塊做成保護層。
3、防水層的保護層(保護墻)完工或防水混凝土結構模板拆除并經驗收合格后,基坑應及時回填,回填土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宜采用粘性土或灰土、土中不得含有石塊、碎磚、灰碴及有機雜物。回填土夯實應符合國家標準《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83)第三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滲排水、盲溝排水
1、滲排水適用于地下不為上層滯水且防水要求較高的地下建筑。滲排水的排水系統必順暢通。滲排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滲排水層中埋設滲水管時,相鄰管端之間應間隔10~15毫米,使不向管內匯集后再行排走,滲排水管的坡度一般為1%,并不得有倒坡現象;
(2)滲排水層所用的砂石,應根據地下不所含的不同介質選用,但地下水中游離碳酸含量超過規定時,不得采用碳酸鈣石料。
石料粒徑以20~40毫米為宜,砂宜采用中粗砂。
砂石必順潔凈,含泥量不應大于2%。
滲排水層總厚度一般不應小于300毫米,如較厚時,則應分層鋪填,每層厚度不得超過300毫米,凡與基坑土層接觸處,宜采用5-15毫米的豆石或粗砂作濾水層,濾水層厚度一般為100-150毫米;
(3)滲排水層包括濾水層的總厚度的偏差不宜超過+50毫米;
(4)防水建筑底板下部的滲排水層頂面應作隔漿層,隔漿層可鋪油氈或抹30~50毫米厚的1:3水泥砂漿。在防水建筑財圍的滲排水層頂面應做混凝土地坪或混凝土散水坡,散水坡應超過滲排水層外邊緣不小于400毫米;
(5)滲排水層上覆土較薄而又采用陶土管、無筋混凝土管作滲排水管時,應禁止機動車在上面行駛。
3、盲溝排水一般適用于地基為弱透水性土層、地下水量不大、排水面積較小、常年地下不位低于地下建筑底板或豐水期短期內地下水位稍高于地下建筑底板的地下防水工程,盲溝的一般作法如下:
(1)盲溝的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溝內應填以粒徑為60~100毫米的礫石或碎石,周圍與土層接觸的部位應設置粒徑為5~10毫米的粗砂或小碎石做濾水層;
(2)盲溝用的砂石必須潔凈,無雜質,含泥量不應大于2%。
(3)盲溝出水口處應設濾水篦子,以防碎石或礫石流失。
第四章 工程驗收
1、地下防水工程中的下列各項在隱蔽前,必順進行驗收,并作好記錄:
(1)卷材防水層及瀝青膠結材料防水層的基層;
(2)防水層被土、水、砌體或其它結構掩蓋的部位;
(3)管道設備穿過防水層的封固處;
(4)滲排水層和盲溝排水的隱蔽工程。
2、地下防不工程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防水層應滿鋪不斷,接縫嚴密,各層之間和防水層與基層之間應緊密結合,無裂縫、損傷、氣泡、脫層或滑動等現象;
(2)管道、電纜等穿過防水層的地方應封嚴;
(3)變形縫的止水帶不應有折裂、脫焊或脫膠,預埋件螺栓應擰緊,縫隙應用填縫材料封嚴。
(4)地下防水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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