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業務范圍
建筑結構抗震基本知識
發布時間:2014-07-15
一. 地震基本知識 地震俗稱地動,是一種具有突發性的自然現象。地震按其發生的原因,主要有火山地震、陷落地震、人工誘發地震以及構造地震。構造地震破壞作用大,影響范圍廣是房屋建筑抗震研究的主要對象。在建筑抗震設計中,所指的地震是由于地殼構造運動(巖層構造狀態的變動)使巖層發生斷裂、錯動而引起的地面振動,這種地面振動稱為構造地震,簡稱地震。
地殼深處發生巖層斷裂、錯動的地方稱為震源。震源正上方的地面稱為震中。震中附近地面運動最激烈,也是破壞最嚴重的地區,叫震中區或極震區。地面上某處到震源的距離叫震源距。震源至地面的距離稱為震源深度。一般把震源深度小于60Km的地震稱為淺源地震;60~300Km稱為中源地震;大于300Km成為深源地震。中國發生的絕大部分地震均屬于淺源地震。
地震波
地震引起的振動以波的形式從震源向四周傳播,這種波就稱為地震波。地震波按其在地殼傳播的位置不同,分為體波和面波。
體波是在地球內部由震源向四周傳播的波,分為縱波(P波)和橫波(S波)。縱波(P波)是由震源向四周傳播的壓縮波,介質質點的振動方向與波的傳播方向一致,引起地面垂直振動,周期短、振幅小、波速快。橫波(S波)傳播的是由震源向四周傳播的剪切波,介質質點的振動方向與波的傳播方向垂直,引起地面水平振動,周期長、振幅大、波速慢。
面波是體波經地層界面多次放射、折射形成的次生波。面波的質點振動方向比較復雜,既引起地面水平振動又引起地面垂直振動。當地震發生時,縱波首先到達,使房屋產生上下顛簸,接著橫波到達,使范圍產生水平搖晃,一般是當面波和橫波都到達時,房屋振動最為激烈。
震級
地震的震級是衡量一次地震大小的等級,用符號M表示。地震的震級M,一般稱為里氏震級。1935年由里希特首先提出了震級的定義。
當震級相差一級,地面振動振幅增加約10倍,而能量增加近32倍。一般說來,M<2的地震,人們感覺不到,稱為微震;M=2~4的地震稱為有感地震;M>5的地震,對建筑物就要引起不同程度的破壞,統稱為破壞性地震;M>7的地震稱為強烈地震或大地震;M>8的地震稱為特大地震。
地震烈度和烈度表
地震烈度是指某一地區的地面及建筑遭受到一次地震影響的強弱程度。用I表示。相對震源而言,地震烈度也可以把它理解為地震場的強度。
地震烈度表我國曾經編制過三張烈度表,現行的為《中國地震烈度表(1990)》,是在《中國地震烈度表(1980)》的基礎上,增補和修改了部分宏觀標志,對表列以外房屋結構的震害與烈度評定在使用說明中作了規定。
地震的震級與地震烈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于一次地震,只能有一個震級,而有多個烈度。一般來說離震中愈遠地震烈度愈小,震中區的地震烈度最大,并稱為“震中烈度”,震級于震中烈度的大致關系。
同一地震中,具有相同地震烈度地點連線稱為等震線。可通過地震烈度表進行評定。
建筑物的震害及分析
1.地表的破壞現象
(1)地裂縫
(2)噴砂冒水
(3)地面下沉
(4)滑坡、坍方
2.建筑物破壞
(1)結構喪失整體性
(2)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足而引起的破壞
(3)地基失效
3.次生災害
抗震設計的一般規定
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地震分組
(1)抗震設防烈度
抗震設防烈度是指按國家規定的權限批準作為一個地區抗震設防依據的地震烈度。
一般情況下,抗震設防烈度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值,即《1990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規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或新修訂的《2001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附錄D規定的“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所對應的“地震基本烈度值”(或采用與規范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對應的烈度值)。對于已編制抗震設防區劃的城市,可按批準的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設防。
一個地區的基本烈度是指該地區今后一定時間內(一般指50年),在一般場地條件下可能遭遇的超越概率為10%的地震烈度值。
2001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01后,抗震規范GB50011-2001由地震基本烈度向地震動參數過度。其中《中國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A1》分為0.05g,0.1g,0.15g,0.2g,0.3g,0.4g和不設防(〈0.05g)等七種情況。將近震與遠震改稱設計地震分組,考慮地震震級、震源機制、震中距和場地類別的影響,在《中國地震動反應譜特征周期區劃圖B1》基礎上進行了調整后給出了全國近2900個縣級城市的設計地震分組。對于Ⅱ類場地,第一、二、三組的設計特征周期分別為0.35S、0.40S、0.45S。
抗震規范GB50011-2001附錄A給出了全國縣級及以上城鎮(按民政部2001行政區劃手冊,包括地市的市轄區)的中心地區(如城關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屬的設計地震分組。
如浙江省全省縣級及縣級以上設防城鎮的設計地震分組均為第一組。
岱山、嵊泗、舟山(2個市轄區)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0g。
杭州(6個市轄區)、寧波(5個市轄區),湖州、嘉興(2個市轄區)、溫州(3個市轄區)、紹興、紹興縣、長興、安吉、臨安、奉化、鄞縣、象山、德清、嘉善、平湖、海鹽、桐鄉、余杭、海寧、蕭山、上虞、慈溪、余姚、瑞安、富陽、平陽、蒼南、樂清、永嘉、泰順、景寧、云和、慶元、洞頭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05g。
建筑重要性分類、抗震設防標準、抗震設防目標
1.建筑物重要性分類
從抗震防災的角度,根據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按其受地震破壞時產生的后果嚴重程度,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以下簡稱為《抗震規范》),將建筑物分為甲、乙、丙、丁四類。具體劃分按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的規定采用。
2.抗震設防標準
所謂建筑抗震設防是對建筑物進行抗震設計,包括地震作用、抗震承載力計算和采取抗震措施,以達到抗震的效果。
建筑物的抗震設防標準是衡量抗震設防要求的尺度,它是指各類工程按照規定的可靠性要求和技術經濟水平所統一確定的抗震技術要求。它的依據是抗震設防烈度。抗震設防標準應符合表1.1的規定。
建筑抗震設防分類
設 防 分 類
甲類 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筑
乙類 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需盡快恢復的建筑
丙類 除甲、乙、丁類以外的一般建筑
丁類 抗震次要建筑
地 震 作 用 甲類 按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
乙類 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要求
丙類 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要求
丁類 一般情況下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甲類 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1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乙類 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對較小的乙類建筑**,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丙類 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要求
丁類 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注:1、抗震措施指除結構地震作用計算和抗力計算以外的抗震設計內容,包括抗震構造措施;抗震構造措施指一般不需計算而對結構和非結構各部分必須采取的各種細部要求。
2、較小的乙類建筑指工礦企業的變電所、變壓站、水泵房以及城市供水水源的泵房等當為丙類建筑時,一般可采用磚混結構,當為乙類建筑時,若改用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則可按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規定采取抗震措施。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除規范有具體規定外,對乙、丙、丁類建筑可不作地震作用計算。
3.抗震設防目標
《抗震規范》規定以“三個水準”來表達抗震設防目標,即“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第一水準:當遭受到多遇的低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地震(小震)影響時,建筑一般應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仍能繼續使用。
第二水準:當遭受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地震(中震)影響時,建筑可能有一定的損壞,經一般修理和不需修理仍能繼續使用。
第三水準:當遭受高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大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不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規范采用兩階段設計來實現上述目標的。
第一階段設計:按第一水準(小震)的地震動參數計算結構地震作用效應并與其他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進行結構構件的截面承載力驗算和彈性變形驗算,同時采取相應的構造措施,這樣既滿足第一水準“不壞”的設防要求和第二水準“損壞可修”的設防要求。
第二階段設計:對于地震時易倒塌的結構、有明顯薄弱層的不規則結構以及特殊要求的建筑結構,還應進行結構的薄弱部位的彈塑性層間變形驗算并采取相應的抗震構造措施,實現第三水準的設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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