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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防水工程質量保證期制度的癥結
發布時間:2014-08-09
我國實行防水工程質量保證期制度的癥結
    防水工程質量保證期制度(以下簡稱保證期制度)在歐美各國實行已有相當長時期,在我國提出實行這項制度雖也有近十年的歷史,但總難大面積推廣。筆者認為,實行保證期制度是一種市場經營行為,不能依賴政府機關從文件形式強制推行,也不能指望作為一種行業的自律行為,否則必然是流于形式,于事無補。


    目前,防水界有一些企業聲稱實行了所謂的保證期制度,但由于社會條件尚未成熟,因此與西方實施多年的保證期制度有天壤之別。在目前的情況下,一些企業實施的保證期制度應視為質量包修的變異形式。由于宣傳上的不全面,在對質量保證期制度的認識上多少產生了一些誤區。提高認識,找到并解決問題的癥結,將有利于保證期制度的早日實現。
    1   誤區
    誤區一,認為只要有關防水工程的設計、材料、施工單位自愿實行保證期制度即可。但是,一旦造成了滲漏損失,用戶的索賠對象、索賠憑證、索賠手續、索賠數額的認定等等,都沒有明確規定。
    誤區二,認為在保證期內由滲漏造成的一切損失都由承包商賠償。保證是一種承諾,必然有一定條件,不可能是無限制的。即使是保險,相信滲漏險與財產險絕對是二個概念,其投保費用、賠償細則肯定不會相同。保證期制度究竟含哪些內容、在何種范圍內執行、如何認定責任、怎樣額定損失等等都沒有細節規定,甚至沒有明確概念,更缺乏法律文件約束。
    誤區三,少數承包商交納的保險費只是一種投保姿態,將保險費異化成廣告宣傳費。問題的關鍵在于:承包商向用戶發出了實施保證期制度的信息,但其心理上未必真正作好理賠的準備、經濟上未必具備高額理賠的實力。缺乏這二條保證(特別是后者),實際上至少形成了一種消費誤導,其結果損害了承包商的誠信,給保險公司帶來不良影響,也敗壞了保證期制度的聲譽。
    保證期制度實質是一種保險,就應該有承保方、投保方、受益方。用戶在選擇防水工程承包商的時候,不能只聽承包商對保證期制度的口頭承諾,還得觀其行,應該驗證一下承包商向保險公司的投保合同,仔細閱讀一下保險條款,了解誰是受益方,就能基本清楚自己的權益,真正了解承包商推出的保證期制度的含義。
    筆者認為,目前,承包商無需好高騖遠,不必去做力所不能及的事情,而是應該切實認真精心施工,顯示該有的職業責任心,腳踏實地提高社會效益,這是現實的;有條件、又有實力的,可以提出、實施一些自律措施,為今后實行保證期制度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2   關鍵
    保證期制度的關鍵是理賠。我們必須注意到保險業在建筑防水業實行保證期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在國外,凡實行保證期制度的工程,都由承包商投保,建設單位(用戶)為受益方,建筑的滲漏都由保險公司負責與理賠,用戶與工程承包不發生關系。由此可知,保證期制度能否實行的關鍵決定于保險公司是否開展這方面的業務,而不僅僅是承包商的意愿。只有在保險市場已經開設了各種“建筑防水工程滲漏險”的先決條件下,工程承包商才有投保或不投保的選擇。
    保險市場有各種險種,其投保費和保險條款可以相差甚遠,賠償細則必定具有可操作性,不可能模棱兩可,對賠償范圍、高額賠償額、專項賠償金都需要有具體規定作為法律依據,便于在必要時司法的介入,絕不像某些承包商的許諾那么簡單

    3   癥結和建議


    多年來,我國基本建設項目及房地產業迅猛發展,建筑業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之一,建筑防水工程質量保證期制度的提出也有10年左右歷史。對于這么巨大的市場,保險業不可能視而不見、無動于衷。但是,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對投保方可能面臨的危險必定十分關注,絕大多數保險公司在對這個市場沒有盈利把握的情況下,不可能貿然開發這一險種,否則就意味著要承擔高額賠償的風險。另外,高風險及高賠付必然導致高保費,而我國的專業防水施工工程公司的規模都不大,其固定資產及注冊資金都不足以承受高保費的保險,更談不上獨立承擔高賠付的滲漏責任。保險公司難以推出“建筑防水滲漏險”還有一個重要的技術因素,就是對責任的認定困難,無法判定責任就難以解決理賠。
    凡實行保證期制度的國家,其防水工程必定有相應的工法,各種材料運用于各部位都有專用工法,確定的工法有明確的價格,很容易查閱,給設計、選材、施工帶來極大方便。而在我國,由于缺少工法,設計、材料、施工相互推諉責任是常見的糾紛,保證期制度的理賠執行從源頭上就存在著困難。
   (1)設計
    防止建筑滲漏首先是設計要合理。我國建筑防水設計的基本依據是GB50207-2002《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和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但筆者認為,將二個規范作為法律依據來判定與經濟賠償相關的是非未必完全合理。因為,即使是具有一定專業防水材料知識的建筑師,也不可能對眼花繚亂的材料有深入的了解,苛求缺乏化學專業知識的建筑設計師去研究材料選擇中的相容性、等效性問題,全面掌握各種不同條件下(保溫、隔熱、節能、綠化)、不同環境下(溫度和氣候條件)材料的性能及組合是不合情理的。舉個例子來說,同一屋面若公開征求防水設計,誕生的防水方案將各不相同,其防水效果必然也不相同。其間甚至會存在這種情況:從防水設計方案分析是符合規范規定的,但從防水功能考慮卻是錯誤的。
    假如防水材料及其應用均有工法,那么建筑設計師對防水工程的設計只需作簡單的選擇,這樣,設計的差錯對工程質量的影響就可被排除。工程質量的認定只需考慮材料和施工的質量。數年前,我國防水專家在國外考察歸來后,曾介紹過這方面的情況。
   (2)材料
    防水材料的替代在我國隨處可見,而這種替代是否建立在等效性研究的基礎上,從未見到有嚴格的、嚴肅的論證,因而出現了許多理論與實踐并無支持點的材料替代方面的舉措。
    對屋面防水層而言,防水材料只是中間產品,還需要二次加工(施工組合)。缺乏防水工法,材料的選用和應用將非常混亂。例如:同一品種瀝青卷材,二層2mm厚粘合使用與一層4mm厚單層使用有何區別?熱粘法與冷粘法的隨意采用有何依據?用石粉作填料的瑪王帝脂與回爐膠粉作填料的瑪王帝脂對質量保證期有多大影響?同一類高分子材料生產的無胎體及有胎體的卷材是否等效?如此等等問題都缺少研究,材料使用方案變量之大難以想像。由此可見,僅用材料質量指標將遠遠無法滿足保證期制度的要求。
   (3)施工
    缺少防水工法的施工,工程質量就決定在具體操作人員手中。我國現有的防水施工工程公司有不少專業水平不夠,有些只能稱“專職”而已,技術水平不足,對各種防水產品及其施工方法無力做到全方位了解,更缺少施工技術研究。為了經濟效益,這些公司有時承接任務遠遠超出其力能所及的范圍。另外在防水工程驗收把關不嚴的情況下,通過了驗收的工程在短期內出現滲漏的現象也常有所聞。
    綜上所述,缺少防水工法,設計的嚴肅性、材料組合的科學性、施工方案的合理性都沒有了依據,任意性就沒有了約束。當然,防水工法的制訂不屬于保險業范圍,而需要有設計、材料、施工方面的綜合人才。筆者呼吁,規模較大的防水卷材生產企業應該先行一步,著手進行人才組合,開展材料施工工法的研究,此舉不但有利于企業的發展,也必將促進保證期制度的早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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